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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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4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其中1000000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430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该款打入平乡县人民法院在邢台银行平乡支行账户,户名平乡县人民法院,账号88×××55)。 二、被告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