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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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884元,并自2019年8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为人民币3099元,由原告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69元,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