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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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都江堰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江堰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四个季度的投资性收益(租金)25392元,并支付违约金2048.9元; 二、被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都江堰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