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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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乐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乐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委托固定收益8521.65元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2日的违约金112.49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852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乐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由被告湖南乐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乐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