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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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刘宏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58128元(其中结欠利息49920元、逾期利息8208元,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本息合计158128元; 二、由被告***、刘宏斌以实欠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从2020年4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吴田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田花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刘宏斌追偿。 本案受理费3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4832元,由被告***、刘宏斌、***、吴田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