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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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沈通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沈通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万元; 二、被告***、沈阳沈通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300元,由被告***、沈阳沈通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