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0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39元(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合计252864元;2020年6月30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原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46元,此款原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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