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18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元,被告***负担30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夏叶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金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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