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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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28307.26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1934.29元、复利70.16元,并以28307.26元为基数,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方法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