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交某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69568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赔款279568元中,向原告方提供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247755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31813(垫付33000元中品迭应承担的诉讼费1187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7元,由被告***承担1187元(已经抵扣),原告方承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