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贷款本金3333266.84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贷款期内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欠付贷款本金3333266.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贷款期内利息,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并以该计算所得的贷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复利,从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贷款本金3333266.84元为基数,按9.135%的标准计算罚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对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账号:10**72、10**17)内从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13个分店(南岸区金昌药店、南岸区天海药店、南岸区天遥药店、巴南区天鹏药店、南岸区总店、南岸区天翼药店、南岸区第一连锁店、渝北区龙山路店、渝中区天安店、沙坪坝区大石坝店、巴南区龙德路药店、巴南区鱼洞双安街药店、渝中区大坪药店)因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产生的需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支付给前述13个分店的所有医疗保险费用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96元,由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昌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5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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