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11312元。

二、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4113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修复费用935238.8元,第三人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60元,减半收取14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742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20元,反诉被告***负担6900元;鉴定费9750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7-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