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11312元。 二、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4113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修复费用935238.8元,第三人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60元,减半收取14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742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大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20元,反诉被告***负担6900元;鉴定费9750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