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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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欠缴的水费204.12元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水费48.6元,从2017年9月15日起算;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水费97.2元,从2017年10月11日起算;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水费58.32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欠缴的电费4383.67元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电费1487.38元,从2017年9月15日起算;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电费1754.65元,从2017年10月11日起算;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电费1141.64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92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