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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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车之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车之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0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车之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费612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车之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9元,由原告苏州车之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元,被告***负担6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