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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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4235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898391.6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元;

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承担4899元,被告***承担1039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27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127元,原告***、***、***、***承担14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5522元。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分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99元、10391元、127元和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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