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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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川C67***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5344.98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