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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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首都互联网协会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的行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被告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50元。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