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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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首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5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首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首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首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康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41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