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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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3,981元由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0元,由***负担5,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