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宁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西门子电站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房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南京房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就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幢505室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同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房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11124.1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680元,被告南京房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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