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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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量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凌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凌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量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平台系统(网址为http://www.lxzl.com.cn/lndex)签订的《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量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凌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003.5元及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量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凌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设备款25465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1.54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281.54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618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