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宇扬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灵岩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宇扬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垫付款、土地租赁款、征地款计1894.6547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1、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77.6206万元(已扣减土地占用费75万元);2、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返还款付清之日以返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宇扬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39元,由原告承担113245元,由被告承担125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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