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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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5民初2673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芬,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邬君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龙,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沈崎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陈德根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秉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