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5民初2673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芬,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邬君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龙,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被执行人):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誉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江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沈崎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陈德根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秉磊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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