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鸿展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博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鸿展展览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02,757元; 二、原告成都鸿展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被告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702,757元服务费的同时向被告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27.57元(原告成都鸿展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