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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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107,698.20元(支付至***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58的账户);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42,280.31元(支付至***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58的账户);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原告***负担847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237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支付至***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58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