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安徽省徐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王一才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王一才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055.55元(已支付);

三、被告安徽省徐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王一才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16338.8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原告***、***负担124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8元,被告安徽省徐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6746元,上诉费账号12×××75-6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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