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市松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苏常通高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松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sg10011912号项下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名下,并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赔偿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转移登记之日止以6297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赔偿金。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607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6560元(建行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松日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给建行无锡分行(建行无锡分行同意由松日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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