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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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9193.06元及截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利息4284.18元,罚息7029.24元,后续逾期罚息继续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偿还至上述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诉讼保全费1160元,共计25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