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5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24%计,①以3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②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债务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698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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