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津0113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吊销),住***。 法定代表人:吴伯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智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