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徐长远与被告宁舒娜、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相关协议。 二、被告宁舒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首付款及定金共计561000元。 三、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过户服务费等共计2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负担835元、被告宁舒娜负担4310元、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69元,保全费3825元,由被告宁舒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