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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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砍伐松木支付的人工费3400元、调查设计劳务费1215元、评估费6200元、松木损失费9919元,共计207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15元,被告***、***共同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