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359.95元;

二、被告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3元,由原告***负担1,856元,被告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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