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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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赔偿原告宜宾达康物流有限公司49812元,被告成都屹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56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宜宾达康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宜宾达康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