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飞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市爱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飞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爱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退还的预付款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深圳飞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费21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