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176.35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42,747.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以人民币9,748.6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以人民币71,067.6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以人民币612.4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39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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