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共和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共和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丽雅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486元; 二、被告深圳共和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丽雅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银行利息(以8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数额不超过9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