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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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1076.4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3700.93元,合计人民币234777.4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93.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帐户(户名:***,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市三星支行,帐号:62×××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5元,由原告***、***、***负担2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7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3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中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上述帐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