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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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鄂9004执3051号 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2263153.65元(其中货款本金2193901.25元,利息33085.90元,案件受理费11827.50元,执行费2433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1975942元和对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7211.65元,一并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用于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双方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