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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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杭州华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邹香云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38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2699元,合计16579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被告董武垫付的医疗费10498.98元。 三、驳回原告邹香云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50元,原告邹香云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