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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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居家易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拖车费人民币300元、鉴定费人民币1989元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3785元。 如果二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保全费人民币381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