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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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津0117执恢1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文汉、袁文志、谢术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津0117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津0117执恢1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