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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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83857.2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各项费用共计54750.1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给付第三人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医疗费33762.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原告***、***共同承担769.2元,被告***承担5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