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川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垫付款392132.36元,以上合计429132.36元及违约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以429132.36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6元,由被告深圳市川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9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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