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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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初82号 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德利。 原告:贵阳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系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