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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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中裕世纪大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09800元及利息(以1098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6元,由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两被告负担部分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