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臻智叉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臻智叉车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金1,006,423元;

三、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约金403,010.04元;

四、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4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900元;

五、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租赁的叉车(清单详见附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611元,由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251元、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36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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