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805.46元(不含重新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其为苏E×××××号小型轿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252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9111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1407元];剩余65282.46元,由被告***、***赔偿70%即45697.72元;

二、本判决第一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45697.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其为苏E×××××号小型轿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5697.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3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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