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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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805.46元(不含重新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其为苏E×××××号小型轿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252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9111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1407元];剩余65282.46元,由被告***、***赔偿70%即45697.72元; 二、本判决第一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45697.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其为苏E×××××号小型轿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5697.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3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