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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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赔付原告***赔偿款1939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10×××4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支付***垫付款80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南沙分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733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833元,由原告***负担868元,由被告***负担1965元。(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