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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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坐落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承担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税费及相关费用。

二、原告***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剩余房款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9620元,由原告***负担6170元,由被告***负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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